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11-28 18:11:14 人气: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淄博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淄博职业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管理坚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校规校纪,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自觉维护教室文明,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不在教室内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活动不在走廊和教室内随地乱丢果皮、果核、废纸和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学楼和教室内吸烟;上课期间关闭各种通讯工具;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坚持卫生值日制度:讲究仪表仪容,不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考试(考查)不作弊。

第六条 文明就寝,认真执行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室内整洁,按时起床、叠被,按时归宿就寝,晚归者应主动在值班室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随盘留客住宿:宿合成员,团结、友爱、互助、这解,不。耐酒、赌博、打架: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用脚鸡门徐成员要互她互助,相互尊重,不揭别人隐私,不相互诞爱、以需笑,不私自转借、配制宿舍钥匙,离开宿舍要关好窗、锁好门,在楼内焚烧杂物,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拉电线,使用明火,不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七条 文明就餐,购买饭菜自觉队,不拥挤插队:礼貌谦讲究文明;爱惜粮食,不乱倒饭菜:杜绝浪费,讲究卫生。

第八条 严格遵守校园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酬清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箱制品等违法行为;不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打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不攀折校园内花木,不践踏草坪,不刻画桌椅。不污损墙壁,不随意移动和毁坏教学、实验生活等公共设施,敢于同破坏公共财物的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道德文明建设,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尊重他人;助人为乐,说话和气,待人接物谦逊、文明,与人相处礼让友好: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做到自重自爱,不在公共场合有过分亲呢行为:仪容整洁,着装、打扮、举止得体:参加会议时注意保持会场秩序,尊重报告人劳动,有秩序地入场、退场:文明使用手机,进入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场所关闭手机声音。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外出乘车先下后上,不拥挤,不争抢,礼让三先,尊老爱幼:横过马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行人走人行横道:乘坐电梯时自觉排队,依次进入,分站在电梯内两侧,中间为出入电梯通道,先出后进。

第十三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勤俭节约美德,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

第十四条 自觉培养团队意识。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各项公益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网络文明。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网上交流要文明友好,不侮辱欺诈他人;上网要注意身心健康,不沉溺于虚拟世界。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传播: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三章  学生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加的教育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

第十七条 考勤项目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早操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晚自习按两学时计: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缺勤一次按两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负责。班长负责每天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录在《学生考勤表》内。《学生考勤表》一式两份,每周结束后,份交辅导员(班主任),一份交学生科。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规定:

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

(一)事假:须有正当理由或其它相关证明:

(二)病假:须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三)公假:须由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批假权限

(一)学生请假必须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到期后应到准假部门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如遇急病、重病等紧急情况无法到校办理请假手续者,应过电话向所在院系请假,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必须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学生科批准二周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的其它规定

(一)请假到期后需要续假的,应按批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续假者在到期后要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遇全校大型集会或活动时需请假的,须经所在院系批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根据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轻重以6到12个月为限:警告以6个月为限;严重警告以8个月为限:记过以10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限。在受处分期间学生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需由院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发布撤销处分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果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时间,至学生毕业时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热门排行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