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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荣誉奖项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07-07 11:15:00 人气: 

淄博职业学院荣誉奖项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荣誉奖项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校园文化氛围,有效推进学院内涵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荣誉奖项的认定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荣誉奖项范围界定

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依法成立注册的学会和协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其他不属于教学、科研类高水平奖励范围的综合性活动获奖,包括优秀组织单位及个人奖项。

二、荣誉奖项的级别界定

1.国家级

由国务院等国家最高机关以及由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国家部委、部门授予的全国性各类荣誉称号。

2.省级

1)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工会和省军区表彰的全省性荣誉称号。

2)由省人社部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全省性综合性荣誉称号。

3.市厅级

1)由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

2)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工会和淄博军分区表彰的荣誉称号。

3)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全市性综合性荣誉称号。

4.院级

1A类院级:由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

2B类院级:学院正式行文的各种荣誉奖项,不包括按名额分配的个人院级荣誉奖项。

三、荣誉奖项的确认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专家组成的专门审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荣誉奖项的认定工作,荣誉奖项认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荣誉奖项以文件、证书等为依据,锦旗、奖牌等需另加证明材料。

2.由人社部门牵头多个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荣誉奖项按同级政府级别处理。

3.由各类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荣誉奖项,根据组委会的主办党政机关部门按级别予以认定。

4.单项活动奖(如单项临时性工作奖等)以及学会、协会荣誉奖项的级别认定下推一档认定。

5.各部门获得的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风尚奖等给予认可,按同级三等奖计分。个人在非教学、科研类高水平的综合活动中获得的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认可,按同级三等奖计分。

6.其他难以界定的荣誉奖项由学院荣誉奖项专门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荣誉奖项的使用

荣誉奖项每年12月份进行汇总、认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本办法认定的荣誉奖项,主要用于部门绩效考核,荣誉奖项的其他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五、荣誉奖项的申报登记管理

1.地市及以上党的委员会、人民政府组织的评奖申报工作要通过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申报。

2.其他荣誉奖项的申报要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申报。

3.所有荣誉奖项的申报须在办公室秘书科按要求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4.所有荣誉奖项由办公室根据实际牵头组织做好登记、审核确认工作。

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57日公布的《淄博职业学院荣誉奖项奖励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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