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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30 08:54:27 人气: 

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每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年度总收入扣除学生家庭年度日常必要支出、突发事件支出、突发事件形成的债务支出等来推定。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度基本支出由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以及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构成。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档次和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一)一般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一半以上,但不足全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普困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3、父母一方下岗;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5、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较大损失的;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情况的。

(二)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2、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的;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的;

5、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

6、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三)特殊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没有直接资助者;

2、残疾学生、父母没有固定收入;

3、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4、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学生的20%,其中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6%,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和饮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院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教育教学部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由各系(院)向学生发放《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院)导师组织本班学生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收集《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之后,导师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核实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谈话的情况介绍给系(院)认定评议小组。

(三)各系(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导师收集汇总的《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导师的意见,全面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在《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汇总表》,并进行复核,同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二)学院和各系(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系(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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