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xml:namespace>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大力开展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规范实施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提高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基本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应坚持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五统一”要求,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2.发放全国统一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解决现场专业人员跨省流动重复考核发证问题,维护现场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依法对现场专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管理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负责。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实施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考试的岗位有施工员(土建、市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市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二)报考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三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报考材料员、资料员和劳务员的岗位考核;
各职业岗位的土建类本专业、相关专业对应表见附件1。
(三)报名方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由报考人员、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报名。
(四)培训组织
1.为加强岗位培训工作统一组织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由专家组对拟承担培训工作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见附件2)。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需参加相应专业岗位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证书。
2.省厅驻外联络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合作机构,通过上门培训、合作办学等方式开展长期出省施工专业人员培训。
(五)考核次数。每年组织2次全省统一考试(见附件3),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月和10月。
(六)考核时间。考核科目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每门考核时间为2小时。
(七)考核地点。每次考核每个设区城市原则上安排一个考区。考区内各考点应当接受统一的考试考务培训,并签订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管理责任书。
(八)考核方式。考核采取闭卷考核的方式,《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满分均为100分。
(九)合格标准。每门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为合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考核需同时合格,方为考核合格。单门考核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十)继续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按照国家关于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见附件4),证书有效期延续三年。
(十一)证书过渡。持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颁发的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省证”)的人员,原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参加相同(相近)岗位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证书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颁发、补发、续期和注销,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见附件5)。
(十三)考核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有关事项
1.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由我省独立设立并组织考试的岗位,仍延续发放省证,培训考核管理执行本方案规定。
2.原“山东省建筑业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统一考试”考试名称调整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统一考试”。
3.省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培训课时数要求,并统一印发各专业岗位考核评价大纲(见附件6)。
4.自2015年下半年起,岗位考核相关政策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各职业岗位土
建类本专业、相关专业对应表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
构评估办法(试行)
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考试考务制度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暂行)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
书管理办法(试行)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与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