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
普通高职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五年一贯制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三二转段专业大专段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
第六条 延长修业年限
三年制普通高职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修业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时间,最晚可推迟2年毕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不含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第七条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我校在籍的普通高职专业在校生;
2.在校修业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3.在校学习期间因故未能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已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条件;
2.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取得课程学分尚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50%;
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5.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审批程序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毕业当年3月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系(院)提交《淄博职业学院在校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系(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审定。
4.经学院审核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领取《淄博职业学院在校生延长修业年限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班级、课程、教材调整等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5.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由教务处撤销对批准其延长修业年限的决定,并根据本细则第十章相关规定,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
1.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班级对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
2.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严格按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3.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可申请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年限期满按原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毕业条件审核其毕业资格。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日期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4.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按转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年限学年学费。
5.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一条 考勤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数按照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因病请假者,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假期后,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在开学前函(电)向所在系(院)请假,返校时按要求办理补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1.课堂上请假须经任课老师批准;
2.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导师同意;
3.二周以内由系(院)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4.公假、特殊情况请假一律由学生处批准。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病、事假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视为自动退学,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如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