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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7-29 16:03:14 人气: 

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报到

(一)新生持淄博职业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报到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院)请假,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三)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籍注册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学籍注册

新生报到时,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依据新生录取信息、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时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符合上述2、3项条件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三)申请程序

1.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对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将加盖学院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教务处根据招生办公室交接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提报《淄博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为其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3.因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报《淄博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为其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即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

2.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于当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提交《淄博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申请表》、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申请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3.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资格期满,应于当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提交《淄博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的学生,应按照录取专业编入实际入学年级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已调整或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如原录取专业已停招或撤销,将学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1)本人提报的入学申请材料经审查不合格的;

2)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3)应征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

第四条 学期注册

(一)学期注册

1.每学期开学时,我院在籍学生(休学学生除外)须在开学之日起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仅每学年第一学期提供)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3.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留级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照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注册。

(二)暂缓注册

未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暂缓学期注册申请表》,经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按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籍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

1.未按规定缴清学费等费用且未办理有关缓交手续的学生;

2.开学之日起一周内未返校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的学生;

3.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四)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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