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期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准转专业。
(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按照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具体规定及流程按照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学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应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教育厅审批后,于新学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转学申请程序
1.我院学生申请转学至其他学校的,应提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转学学生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后,办理转出手续。
2.外校学生申请转学至我院的,学生应提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转出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材料。
教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招生办公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对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学生符合转学条件与我院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具体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