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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关于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29 16:09:16 人气: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及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生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实习、见习、参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演出、文化、体育竞赛等由学院各级部门组织的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任何个人、班级、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学生外出活动实行审批制度,谁组织谁负责。审批权限为:业余时间组织的活动,在张店区、周村区内的,由系(院)批准;市内的,由团委、学生处批准;市外的,由学院批准;所有学生外出活动都必须到团委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四、所有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组织者必须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学院对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学生处、保卫处和相关系(院)组织实施。

五、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周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因实习、见习、社会实践或学生数量较多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调课的,按照《淄博职业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必须征得系(院)和教务科研处同意,并由任课老师或带队老师到教务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六、班级组织的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要对全体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指导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七、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否则,由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八、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院)、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活动结束后,负责组织外出活动的部门要向批准部门汇报。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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