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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29 16:10:40 人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组成。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均每学年评定一次,即在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单项奖学金根据获奖情况评定。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年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以及考试作弊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评选比例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评选比例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评选比例为上一学年高校在校生的3%。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操行考核成绩优秀;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平均学分绩点位居本班前5%以内。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操行考核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4.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平均学分绩点位居本班前25%以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额分配各系(院)。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分别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省)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所在系(院)审核,并在本系(院)公示无异后按分配推荐名额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对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报至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再由淄博市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复后,按照上级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次、比例、金额:

(一)大专生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3% 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6%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2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100元。

(二)中专生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3%评选,每人每学年300元;二等奖学金按6%评选,每人每学年2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1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院)人才培养经费的5%列支,评选比例可根据当年预算金额进行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先进班集体可以适当增加评选比例,非先进班级可适当减少评选比例,由各系(院)自行调整,但增减比例数持平,总比例数不变。

第十八条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班级组织评定,各班成立由导师、班干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不少于七人的考评小组,负责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和核查工作。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系(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淄博职业学院单项奖励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在校生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各种大型正规竞赛(不包括各级学会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标准是:

(一)参加国家教育部、科委、团中央及全国大学生科技发明大赛等学习、学科知识及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学生个人获得前十名的奖励500--2000元;集体获前十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500--2000元。

(二)参加省教育厅、省科委、团省委或由省厅、局级联合组织学习、学科知识及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学生个人获得前六名的奖励300-800元;集体获前六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600-800元。

(三)参加市高教工委、教育局、团市委等组织的学习、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个人获前六名的奖励200-400元;集体获前六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条在校生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各种体育、文艺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标准为:

(一)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文艺汇演等竞赛活动,学生个人获前十名的奖励500-1000元;集体获前十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500-1000元。破纪录者加倍奖励。

(二)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大学生文艺汇演等竞赛活动,学生个人获前六名的奖励400-600元;集体获前六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400-600元。破纪录者加倍奖励。

(三)参加市级学生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文艺汇演等竞赛活动,学生个人获前六名的奖励100-300元;集体获前六名的,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100-300元。破纪录者加倍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有关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及取得的科技发明成果(经有关专业部门认证),每年组织一次评奖活动,分别按有关标准评出一、二、三等奖。获一等的奖励200-300元;获二等的奖励100-200元;获三等的奖励50-100元。

第二十二条学生以个人的模范行为为社会或学院做出重要贡献,经学院审核,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由组织参赛单位实施,从参赛经费中列支。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学院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章各类奖学金发放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类奖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学院有关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单项奖学金由各系(院)从财务处领回负责具体实施发放,导师是单项奖学金发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获奖者本人领取并签字,或由获奖者授权他人代领。

第二十五条对于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单项奖学金的发放出现差错或失误,或者出现克扣、截留或挪用奖学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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