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成才环境,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有淄博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 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悔改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者,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第二章 处 分 细 则
第七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或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纵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 400 元以上或不足 400 元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或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消息、工具或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藏、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破坏图书者,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纵火烧毁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挑拨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作伪证、毁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据情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
第十一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男女交往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教室、公寓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视认错态度和改正行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因吸烟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涂污、撕毁、涂抹学院张贴物,给予警告处分;如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 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要按照规定住宿,对于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四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四以上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十五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系(院)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查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或处分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六条二、相关系(院)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系(院)的,分别由各系(院)对本系(院)的违纪学生进行调查;也可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由学生处出面进行协调。调查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的格式要规范、统一。所有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都应附被处分学生的个人材料(包括事情经过、检查等)和系(院)的调查材料等原始资料。各系(院)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要加盖公章,标题要用宋体2号字、加黑,正文用仿宋体4号字并用A4纸打印;系(院)处分决定的标题为“关于对xxx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系(院)处理建议上报的标题为“关于对x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处分的开头要写明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系(院)、专业、班级等内容。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由各系(院)负责存档。所有违纪学生处分的文件都要报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还应报保卫处、教务科研处备案,原始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相关系(院)还要送达(或邮寄)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系)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