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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7-01 13:53:06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是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五专、中专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 评定等次、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三条 评定等次、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3%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8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6%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3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内位于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先进班集体可以适当增加评选比例,非先进班级可适当减少评选比例,由各系(院、部)自行调整,但增减比例数持平,总比例数不变。

(二)各班级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系(院、部)审核的方式,确定学院优秀奖学金候选人。

(三)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班级组织评定,各班成立由班级导师、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不少于七人的考评小组,负责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和核查工作。

(四)公示审批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系(院、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经学院同意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六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班级要严格按照学院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学院优秀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

第七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处、系(院、部)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 申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3]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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