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职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发挥领导全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职能作用,为全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文明委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文明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委员担任,委员由各中层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单位即为各中层部门。文明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文明办是文明委的办事机构,对文明委负责。
第四条 文明委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管理规定、考评细则,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指导各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负责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五)组织调查研究,为学院党委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五条 文明委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文明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
(二)签发文明委文件。
(三)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
(四)听取或接受文明委委员、文明办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并对有关请示做出批示。
(五)负责文明委职责范围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文明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文明委的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并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文明委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五)负责文明委的文秘、会务工作。
(六)完成文明委及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委员及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文明委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开展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好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二)针对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为学院党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特别是对涉及广大师生利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协调指导。
(四)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五)文明委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文明委及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工作,及时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文明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举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文明委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文明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