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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12-28 18:08:25 人气: 

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教师工作责任,规范教学行为,切实维护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教师是指学院在编在岗及外聘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学院和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严谨笃学,为人师表,明礼诚信,以良好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七条 新进入我校教师,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成绩合格方具有任教基本资格。

第八条  教师任教条件:

1.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理论基础较扎实。

2.新开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写出新开课程全部教案,交教学部主任以及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讲。试讲由学院组织督导组专家和学院相关成员进行,试讲教师选择该门课程的某一章节作为试讲内容。

3.新开课教师在进入学院第一学期内至少跟踪听相关课程教学10学时,并在期中和期末提交听课记录。

第九条  开新课是指在校教师为学生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条件:

1.教师已有高等学院教师资格证,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或曾参加过校内外相关专业的进修,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或者开新课教师必须进行相关课程内容脱产进修学习半年及以上。

2.开新课课程必须是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且符合该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的要求。

3.教师开新课须在学期教学计划安排时向教学部提出申请,由教学部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和教案,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校督导委员会组织开新课试讲,通过后送教务处批准、备案、开课。

第十条  每位教师一学期只能新开设一门课程,新开课教师第一学期只能开设一门课程。

第十一条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参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在聘任后应将聘任者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授课是主讲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增强能力的主要环节。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起着主导作用,要求学生在规定学时内熟练掌握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授课包括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辅导、作业、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备课。教师上课前应准备好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进度表等,并加强对授课对象的了解、认识以及教学教具、实训器材准备。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中的核心环节。上课必须做到:

1.按照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突出重点、讲透难点;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知识容量密度适宜,基本理论阐述清楚,理论密切联系实际;

2.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同时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

3.使用普通话教学,授课要求语言精练生动,阐述清晰准确,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板书简洁清晰,布局合理,使用规范字;

4.教学组织设计科学,时间安排合理;

5.教师要求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实行分类指导、提优补差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并深入理解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授课教师必须安排一定量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课程结业考核前辅导答疑,教师不得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向学生暗示考题。

第十六条  作业(习题或阅读相关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巩固和检查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何课程都应视课程性质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作业,教师要对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并记载,以作为学生平时的考核成绩内容之一,要求按学院相关规定的比例记入学生课程结业总成绩。对无故不完成作业者,任课教师应督促学生补交,否则不记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命题和阅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课程学习的情况。教师对阅卷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中极其重要的环节。本规定所指实践教学包括实训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实践环节。

第十九条 实训教学要求

1.无论是独立设课的教学实训,还是非独立设课的教学实训,都要制定相应的实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配备实训指导书(或讲义),以确保实训教学的顺利实施。

2.凡承担实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训教学内容,不得省略实训教学内容。实训教学,特别是独立实训教学课程要有一定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的实训项目。

3.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每次实训的内容、目的、要求、操作要点及难点。实训前,必须检查实训设备、准备好实训材料;实训中向学生讲解本实训与其相应理论教学的联系与作用,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操作并做好安全监控;实训结束后批改实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退回重做。

4.根据实训课程教学大纲,教师确定实训教学的具体项目及要求,制定实训课程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指导要求

1.教师要主动承担专业实习指导工作,提倡高职称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2.承担实习指导的教师在实习前做好实习计划和学生动员准备;在实习中,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协调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实习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学生总结、成绩评定及推优、评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指导要求

1.毕业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检验。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选题、定题,指导学生写作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参与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等。

2.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由教学部分配,所选教师必须符合指导资格。符合指导资格的教师要积极承担教研室分配的毕业设计指导任务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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