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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2-26 10:06:36 人气: 

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团委负责院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

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团总支负责指导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院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学生可由学院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

第八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需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院需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学院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院团委或各系院团总支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院团委或各系院团总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院团委或各系院团总支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学院安排团委、系院团总支教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需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院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院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

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院予以及时记录。

第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院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系院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各系院需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条 学院需在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部门经费、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需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团队、先进学生等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淄博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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