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学立校”战略,加强对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质量,结合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教学改革,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形成专业建设的亮点与改革特色。提升传统专业,做强优势专业,突出特色专业,扶持新兴专业,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结构与布局,全面推进系院的专业设置与专业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章 专业设置标准
第三条 建筑工程学院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市场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职教特色,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四条 建筑工程学院对专业的设置或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业设置标准,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进行专业设置。建筑工程学院开设新专业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社会人才需求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以当地或相邻地区支柱或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为依据。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科学论证阶段必须要有专家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与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相适应的职业岗位、专业知识和能力及素质结构,学校、学院现有办学条件的分析等。每两年对现有专业进行开展一次专业调研论证。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满足学校专业结构与布局优化需要,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有利于学校、学院专业建设错位发展,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部颁专业教学标准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建设规划,建筑工程学院必须制定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相关教学文件。
第八条 具有开设本专业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国家与学校要求。
第九条 突出特色原则,通过职业岗位群分析,确定职业岗位群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准确,培养目标紧扣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方向和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能为支柱或重点产业培养技能人才,行业企业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专业的开发与建设,并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有课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公共文化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大纲。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学时比例。
第三章 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增设、淘汰、改造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各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使专业培养人才能够切实符合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需要,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学院的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三条 专业调整原则:
(一)专业的调整需要符合学校与学院的整体专业布局;
(二)专业调整需要符合本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可持续需求;
(三)专业调整需要考虑本地其他同类学校专业设置的影响;
(四)专业调整必须考虑专业师资队伍、实践教学条件的配套;
第十四条 专业调整步骤:
(一)专业调整申请。根据专业调整计划,由建筑工程学院提出专业调整申请计划,提报学校进行确认。
(二)专业调研。申请经学校同意专业调整申请计划后,建筑工程学院组织开展拟调整专业的调研活动。调研内容包括地区产业政策,如产业发展的规模、趋势、技术动态、岗位设置、知识与能力结构、企业文化和人才需求状况等等。
(三)专业论证。经过调研,建筑工程学院形成专业调整可行性报告并提交,经学校论证通过,确定可以实施调整的,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没有通过论证的,暂时不予调整。
(四)调整专业培养目标。专业调整可行性报告经论证通过后,立即开展专业培养目标调整工作。根据人才需求调研,增减专业(技能)方向。这里的培养目标特指专业的具体业务目标,非指人才素质的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总目标。
(五)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在调整后的专业培养目标基础上,调整确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设计课程体系。根据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体系进行整体设计包括各专业的教学科目、教学内容、教学进程的系统组合和科学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预警、撤销专业条件:
(一)建筑工程学院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需向学校提交情况报告:
(1)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
(2)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3)校内专业评估考核不及格;
(二)建筑工程学院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需向学校提交撤销专业报告: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六条 预警、撤销专业处理
(一)建筑工程学院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被校内评估预警的专业,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实行规模限制招生;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学院严格进行专业评估,适当减少被校内预警的专业招生数量;
(2)被校内预警的专业,当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项目。
(二)建筑工程学院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建筑工程学院要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经校内评估合格,方能恢复招生。
(三)建筑工程学院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专业动态调整实施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注重对各专业进行系统的升级改造,突出优秀教师团队的培养。通过加大对教师的培养,提高各专业的整体师资力量,保障建筑工程学院各专业建设的可持续进行。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学院的专业动态调整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推进各专业的升级与转轨。定期开展人才需求调研活动,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紧密围绕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专业设置结构、研制专业技能标准与考核方案。科学地设置课程体系,在加强专业技能培养同时,夯实专业基础,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设置规律和错位发展的原则,科学、严格地设置新专业,规划新专业建设。定期开展人才需求的调研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以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办学基础为依据,建筑工程学院要对拟增设专业进行严格把关,需要进行全过程的科学论证和认真规划,在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并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建设要素,对新专业与老专业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公布各专业年度建设相关数据。以专业评估结果为依据,采用动态调整方法,适当对建设办学条件不足、发展前景不理想、招生与就业形势不乐观的专业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