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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4-28 18:10:44 人气: 

建筑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特色,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建设一支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院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院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对“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条 认真落实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鼓励专业教师参加对企业的技术服务、技术改造,主持或参加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鼓励并支持教师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鼓励教师参加操作技能、考评员等相关技能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已有资源进行“双师型”人才培养,通过以老带新从事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实训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及科研开发水平。

第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送一批专业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

第五条 对实验、实训课教师,在不断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理论培训,努力提高其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使他们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六条 在招聘专业教师的过程中,注重从企业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补充到师资队伍中来。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第一条 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每年度根据学院认定时间要求,按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学院在初审的基础上,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认定一次,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对已超过有效期的“双师型”教师,应重新进行申报,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双师型”教师的奖励与有关待遇

第一条 教师在外参加“双师型”资格培训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

第二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选拔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第三条 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青年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及时地将新技术运用于教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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