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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培训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9-28 18:11:24 人气: 

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建筑工程学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教师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教师业务素质培训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四条 教师培训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重点选拔培养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使其能尽快成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形式: 学历学位晋升、岗位培训。

第六条 学历学位晋升(硕士、博士学位)。

第七条 岗位培训分为: 短期进修、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岗前培训、短期业务培训等。

1.短期专业进修

学院根据各系()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鼓励以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专业带头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到高校和企业进修,以更新、充实教师的本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2.合作办学师资培训

根据合作办学项目的需要,选派教师参与项目培训。

3.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教师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新进学院的各类毕业生和由其他非教师岗位转入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获得教师上岗资格证。

4.短期业务培训

为了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现代教育技术及应用能力,学院不定期组织各类与专业紧密结合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等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章 培训的保障与待遇

第八条 参加非学院因公派送的进修培训不得影响工作,该进修培训所有费用个人自理。

第九条 学院因公派送的短期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费用由学院全额报销,其它待遇按学院出差费报销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培训的管理

第十条 教师培训必须履行个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与审核后,报分管师资培训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参加培训,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联系培训的,学院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脱产培训三个月以上,应于每学期末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汇报,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经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部门一般不得取消培训计划,教师应服从教研室、系() 和学院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变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教师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院系审查,最后由分管师资培训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否则,学院不报销有关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各系()要建立教师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学院选送短期进修培训人员,培训结束返校后,将进修培训期间学习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在本部门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参加不同形式培训的教师,应在学习成绩和科研上提出明确的要求,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院将不报销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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