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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6-15 14:29:42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毕业证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工作原则是:以校内为主、兼顾社会,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各系(院)组织实施,逐步实现考培分离,推进“双证书”制度全面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2.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审批、考评监督、考务管理、鉴定发证;

3.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工作。负责全院技能鉴定状况的信息统计、发布和数据平台采集填报工作。

4.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负责学院各工种考评员的培训、管理及证书审核工作。

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运行管理工作。积极申请建立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

6.负责毕业生持证(技能鉴定证)审核工作。

7.负责对各系(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考核;适时通报全院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8.负责了解掌握各专业国内外高水平(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有关政策及信息,指导学生积极获取高水平(级别)职业资格认证。

第四条 各系()职责:

1.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学生的技能鉴定报名、培训、考试等,组织落实本系(院)学生技能鉴定工作。

3.做好本系(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各专业毕业生持证率达98%以上。

4.负责本系(院)毕业生持证(技能鉴定证)初审工作。

5.有计划地做好各专业考评员培训工作。

6.负责本系(院)技能鉴定状况的信息发布、成绩报送、鉴定档案和数据平台采集填报工作。

7.负责积极申请建立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并鼓励学生考取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鉴定管理流程

第五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为:

发布报名通知(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报名收费(各系院)报名费交财务处、学生信息表交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全院学生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发布考试通知(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鉴定笔试(继续教育学院、各系院)组织实操考试(各系院)成绩填报(各系院)成绩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证书发放、费用返还。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以外,暂由各系()自主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为:

制定鉴定工作方案报继续教育学院(各系院)审核鉴定方案及鉴定机构资质(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收费(各系院)报名费交财务处组织鉴定(继续教育学院督导)成绩汇总并盖鉴定机构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证书发放、费用返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鉴定费收取应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文件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执行。鉴定费收入按照学院财务规定及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部纳入学院继续教育专设账户。

第八条 技能鉴定费除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外,剩余部分返还给各系(院)作为继续教育创收。

第五章 成绩认定和证书审核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认定: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或各系(院)自主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表须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提供学生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对于通过网络形式公布鉴定成绩的,需打印该网页。

第十条 毕业生获取职业技能证书需达到98%以上,继续教育学院将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对各系(院)各专业毕业生持证情况给予审核。

第十一条 各专业高水平(级别)证书的认定:由各系(院)提出申请,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六章 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适时通报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展情况,对不按照鉴定管理流程等相关规定的系(院)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系(院)技能鉴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对于毕业生获取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级别)职业技能证书的成绩突出的系(院)给予特别奖励。奖励经费从学院继续教育创收中支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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