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力的不断提高,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国家政策精神为基本依据,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绩效考核等中有关科研成果统计、分值计算等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从论文、专著、成果奖励、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授权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对科研工作实施量化管理,以完成科研成果的质量和类型为基本依据,实行积分制。
第五条 本办法统计的论文、学术专著、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科研成果获奖、授权专利及科研平台等,要求与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专业研究方向或现从事工作相符。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水平成果认定、年度岗位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第七条 计分范围
1.公开出版发行(含网络)的学术性期刊和学院刊物、“学术交流”栏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3.通过鉴定(结题验收)的科研成果。
4.国家、省(部委)、市(厅局)、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5.国家、省(部委)、市(厅局)、学院立项的科研平台(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
6.横向项目及知识产权、标准等。
7.科研成果奖励、智库类成果。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八条 论文的计分标准
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与本专业及高职教育教学研究有关的论文(不含科普、文学创作等文章)。论文级别分值、完成人排名系数分别见表1、2所示,分值为论文分值与完成人排名系数之积。论文完成人排名只计前5位。
表1 论文级别分值计算表 单位:分/篇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
A |
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 |
800 |
|
B |
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
500 |
|
C |
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扩展版)、北大核心期刊论文、《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50 |
|
D |
EI收录的会议论文,CPCI-S、CPCI-SSH收录论文,国外出版的外文专业学术期刊论文、《大众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00 |
|
E |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发表在学术性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学院刊物、学院“学术交流”发表的研究性论文、《淄博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20 |
|
表2 完成人排名系数计算表
排 名 合作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
— |
— |
— |
— |
— |
3 |
0.60 |
0.25 |
0.15 |
— |
— |
— |
— |
— |
— |
— |
4 |
0.55 |
0.23 |
0.12 |
0.10 |
— |
— |
— |
— |
— |
— |
5 |
0.50 |
0.23 |
0.12 |
0.08 |
0.07 |
— |
— |
— |
— |
— |
6 |
0.50 |
0.21 |
0.12 |
0.08 |
0.05 |
0.04 |
— |
— |
— |
— |
7 |
0.50 |
0.20 |
0.10 |
0.08 |
0.05 |
0.04 |
0.03 |
— |
— |
— |
8 |
0.50 |
0.20 |
0.09 |
0.07 |
0.05 |
0.04 |
0.03 |
0.02 |
— |
— |
9 |
0.50 |
0.20 |
0.09 |
0.07 |
0.05 |
0.04 |
0.02 |
0.02 |
0.01 |
— |
10 |
0.50 |
0.20 |
0.09 |
0.07 |
0.05 |
0.04 |
0.02 |
0.01 |
0.01 |
0.01 |
说明:
1.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收录论文,需出具相关检索机构的收录证明和文章全文。论文发表后又被收录,或同一论文被多次收录,按分值高者计分,不重复累计。
2.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实行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时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来源)期刊为认定依据。
3.书评按发表期刊的级别降一级计分。
4.在各类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5.第一作者为自带研究生的,通讯作者按照第一作者计分;须提供第一作者研究生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学术专著的计分标准
学术专著根据其内容和创新程度,分著、编著、译著等类别,注重学术性和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表3 学术专著分值计算表
总分值=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
||||
学术专著类别系数 |
||||
类别 |
学术专著 |
译著 |
||
著 |
编著 |
专业 |
||
系数 |
2 |
1.3 |
1.3 |
|
出版类别系数 |
||||
国家级出版社 |
其他出版社 |
|||
2 |
0.9 |
|||
注:1.国家级出版社: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百佳出版社”。 2.多人合作完成的,按完成人排名系数计分。 |
||||
说明:
1.学术专著中,“著”指:其内容应是对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探索;选题具有开创性,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占作品的主题80%以上;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编著”指:其内容应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
2.学术专著认定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CIP核字号和基本属性为准。
3.最高得分为800分,超出后不再加分。经审核、公示、立项的专著,最高得分为1000分。
第十条 成果奖励的计分标准
指著作、论文、科研项目等获奖。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等,既公开出版(结题鉴定),又获得科研奖励,按分值高者计分,不重复累计。成果奖励分值见表4所示,分值为成果分值与完成人排名系数之积。设特等奖的,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二等奖视为三等奖。
表4 成果奖励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等次 |
分值 |
A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 |
5000 |
二等 |
4000 |
||
三等 |
3500 |
||
B |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 |
一等 |
3000 |
二等 |
2600 |
||
三等 |
2200 |
||
C |
指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市重大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泰山文艺奖、省文化创新奖、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省教学成果奖、市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市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等 |
一等 |
1800 |
二等 |
1400 |
||
三等 |
1000 |
||
D |
指省直厅局及市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市高新区科技进步奖:主要包括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文化艺术科学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市高新区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
600 |
二等 |
300 |
||
三等 |
200 |
||
E |
指市直有关部门及学院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市社联“百题调研”活动评奖、学院人文社科成果奖、学院教学成果奖等 |
一等 |
150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说明:
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指委等的科研成果奖励降两个级别计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计分标准
通过鉴定(结题验收)的纵向项目,根据《结题鉴定书》中所列研究人员位次按比例分解计分(纵向项目须有合作研究人员,且总数不得少于3人);立项未结题项目折半计分。纵向项目分值见表5所示,分值为项目分值与完成人排名系数之积。
表5 纵向项目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A |
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
4000(重大、重点项目资助) |
3500(一般项目资助) |
||
1800(自筹) |
||
B |
国家有关部(委)、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
2000(重大、重点项目资助) |
1800(一般项目资助) |
||
1400(自筹) |
||
C |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及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
1600(重大、重点项目资助) |
1400(一般项目资助) |
||
1200(自筹) |
||
D |
国家有关部(委)下属司(局)、省直有关厅(局)及市政府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省人文社科课题、省社科普及与应用项目、省统计科研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语委科研课题、市重点研发计划等 |
1100(资助) |
900(自筹) |
||
E |
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评审办公室及区(县)科技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省文化艺术科学课题、省艺术教育专项、“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课题等 |
700(资助) |
500(自筹) |
||
F |
学院的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院科研计划项目、院行动研究课题、院教改项目等 |
400(重大、重点项目资助) |
300(一般项目资助) |
||
200(自筹) |
||
G |
省直有关厅(局)下属处(室)、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
150(资助) |
100(自筹) |
说明:
1.与校外合作,没有在立项文件上列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有经费进院财务的按横向项目算,无经费进院财务的不计分;在立项文件上列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按参与项目人员排名计分。
2.纵向项目的子课题,有经费进院财务的降低一个级别后按资助类项目计分。到账经费须达到以下最低金额予以计分:文科类2万元/项,理工类4万元/项;须由财务处出具该子课题的经费到账凭证。
3.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教指委等立项项目降两个级别计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计分标准
指由我院教师接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委托而承接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各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横向项目分值见表6所示,分值为项目级别分与研究人员排名系数之积,分值精确到个位数。
表6 横向项目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A |
技术攻关类 |
80×到账经费(万元)×1.2 |
B |
技术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类 |
80×到账经费(万元)×1.1 |
C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 |
80×到账经费(万元)×1 |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的计分标准
指获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及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等。各类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须根据《申报书》中所列团队成员位次按比例分解计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分值见表7所示,分值为平台级别分与团队成员排名系数之积。
表7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A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部)等 |
4000 |
B |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省发改委)等 |
2000 |
C |
山东省高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淄博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市发改委)、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创新团队(省教育厅)等 |
1500 |
D |
淄博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淄博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等 |
1000 |
第十四条 授权知识产权的计分标准
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版权局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分值见表8所示,分值为知识产权级别分与完成人员排名系数之积。
表8 知识产权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发明 专利 |
实用新型 专利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分值 |
700 |
200 |
200 |
100 |
100 |
说明: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不计分。
第十五条 美术类作品的计分标准
表9美术作品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入选奖 |
|
A |
五年一次全国美展(文化部) |
2000 |
1500 |
800 |
600 |
|
B |
全国单项美展(四年一次)国际设计大展 |
1000 |
700 |
500 |
200 |
|
C |
山东省美展(省部级以上组织的美展)、省设计大展,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 |
600 |
400 |
200 |
100 |
|
D |
省直有关厅(局)及市政府组织的比赛,山东省陶瓷协会、山东省工艺美术学会、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包协设计委员会、山东工艺美术博览会组委会等组织的比赛,山东省社科界人文艺术作品大赛优秀奖按金奖计分 |
150 |
100 |
50 |
— |
|
E |
省直有关厅(局)下属处(室)、市直有关部门及学院组织的比赛,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美育成果展评联合组委会、中国文化产业博览会视觉大赛组委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全国美育成果编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人才交流中心、文化部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全国艺术成果编审委员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航空服务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中华戏曲魂美育组委会、山东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淄博电视台、淄博美术家协会、淄博市轻工纺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比赛 |
80 |
50 |
20 |
— |
|
F |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上发表一幅或几幅作品 |
60 |
||||
G |
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上发表一幅或几幅作品 |
30 |
||||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美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下调一档计算工作量 |
||||||
说明:
1.除上述全国美展等专指艺术类大赛外,其他各级艺术类学会、协会获奖作品,降低一个等次计分。具体如下:
2.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参照美术类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或获奖,按最高分值计算。
第十六条 音乐类作品的计分标准
表10 音乐作品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入选奖 |
A |
文化部等举办的国家级比赛 |
2000 |
1500 |
800 |
600 |
B |
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 |
600 |
400 |
200 |
100 |
C |
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 |
150 |
100 |
50 |
— |
D |
学院组织的比赛 |
80 |
50 |
20 |
— |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原创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下调一档计算工作量 |
说明:
1.各级艺术类学会、协会获奖作品,降低一个等次计分。
2.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或获奖,按最高分值计算。
第十七条 智库类成果的计分标准
指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持、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服务于社会实践等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智库类成果级别分值见表11所示,分值为智库类成果级别分与完成人排名系数之积。
表11 智库类成果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A |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央政治局、国家领导做出肯定批示 |
5000 |
B |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批示 |
1000 |
C |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批示 |
300 |
D |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市直部门、学院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批示 |
150 |
说明:
智库类成果必须有被国家、省、市政府部门采纳的正式文件或国家、省、市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
第十八条 标准制定的计分标准
指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标准、获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标准、获得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标准制定分值见表12所示,分值为标准制定级别分与完成人员排名系数之积。
表12 标准制定的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类别 |
分值 |
A |
国家标准 |
4000 |
B |
行业标准 |
2000 |
C |
地方标准 |
1500(省级) |
D |
1000(市级) |
说明:
学校为非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计分。
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1.科研成果署名单位无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不计分。
2.优秀奖、鼓励奖不计分。
3.各类科研项目及评奖申报、出版学术专著须经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所备案。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考核定额标准
科研工作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现有职称(已聘任)定额计算。
1.科研工作量基本定额标准
表13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基本定额表
专业技术职务 |
岗位分类 |
基本定额 |
教授及相应职称 |
科研与技术服务型 |
700 |
教学型 |
350 |
|
行政管理型 |
280 |
|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 (含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的博士) |
科研与技术服务型 |
600 |
教学型 |
300 |
|
行政管理型 |
200 |
|
讲师及相应职称 |
150 |
|
助教及相应职称 |
100 |
说明:
1.党务系列、辅导员系列、辅系列按照行政管理型基本定额执行。
2.相关岗位的认定以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3.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教师科研成果计分范围:
(1)论文不包括E级;
(2)科研成果奖不包括E级及排名第6位以后的成果;
(3)纵向项目不包括E、 F、 G级及排名第6位以后的项目;
(4)科研平台不包括D级及排名第6位以后的平台;
(5)美术作品不包括D、E、F、G级;
(6)音乐作品不包括C、D级;
(8)智库类成果不包括C、D级。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统计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统计范围
1.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面向学校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人员不参与统计。
2.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计分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统计时间
科研工作量统计时间为每年两次,于当年8月份、12月份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办法
次年1月份,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所依据科研工作量基本定额进行达标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各类科研成果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异议,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高职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