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通知》(教高【200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指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以外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利用我院资质举办的各类成人函授以及利用合作高校资质举办的各类本专科函授、本专科自学助考、本专科网络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以外,适应社会需要开办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班、专业证书、社会证书考试、岗位证书、职业技术培训及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为配合各类统一考试举办的助学班、辅导班、培训班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院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系(院)及相关办学部门【以下简称“各系(院)”】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需求,在完成全日制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学校资源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全院全员的共同参与。继续教育工作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项目为载体,面向社会、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努力打造我院继续教育工作的优质品牌,建立具有我院特色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系(院)继续教育工作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要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工作氛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办学的审批、备案工作。
2.负责教学过程督导、检查。
3.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办学协调。
4.负责继续教育各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
5.负责分解各系(院)年度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对全院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通报。
6.负责对各办学部门进行年度教学评估和实施年度考核。
第七条 各系(院)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订和申报。
2.负责实施教学计划。
3.负责学生(学员)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的安排落实。
5.负责办学台账建设和档案管理。
6.负责落实完成年度学院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系(院)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依法治教、规范办学的原则,坚持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批准的各类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未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办学,不得提供教室、实验室、食宿等教育资源。
第三章 协议签订与报批
第十条 各系(院)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均须签订办学协议。规定如下:
1.属系(院)自主招生办学的,其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办班审批(备案)文书,一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视同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的内部责任协议书。
2.属系(院)对外合作办学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并由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3.属系(院)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培训项目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并由承办单位代表学院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书。
4.继续教育学院在举办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过程中,如需要各系(院)参与办学的,应与相关系(院)协商,明确工作职责,并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内部合作办学协议。
以上各项协议均须报学院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开展继续教育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批手续,办学申报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招生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审定核准后方能开班。
2.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时需提交办学申报表,并附课(日)程安排表、任课教师简介、经费预算表。
3.培训项目涉及收费的,需同时提交物价报批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校统一提交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4.对于不涉及收费,培训时间在半天以内培训对象为本系(院)学生的临时培训项目,由各系(院)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的继续教育项目,已列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须同时向教务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院)开展继续教育,应于开班前一周完成选聘教师、确定教学场地、选用教材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建立教学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系(院)开展继续教育,应配备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加强师生交流,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氛围。
第十五条 各系(院)开展继续教育,应做好学生(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学员)学习、生活稳定。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院)应建立规范的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班一档”。培训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办学材料收集归档,电子版报继续教育学院。归档材料包括:
1.办学协议、教学计划、文件和通知等。
2.教学日(课)程表、师资安排和使用教材目录等。
3.学员考勤表(到课率)、学习成绩登记表(合格率)、学员测评表(满意率)等。
4.学员登记表、学员花名册和结业、领证学员名册等。
5.办学(如教学、实训、考评等)音像资料及办学小结。
第六章 考核与结业
第十七条 开展的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均应进行必要考核。根据学习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合理安排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学员)经考核或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各类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后发放。属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发给由学校或政府部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写实性证书;属高等学历教育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教育部电子备案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经有关部门授权,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七章 财务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办学的学费收取应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专设独立财务账户。除全日制办学收入外,其他所有继续教育收入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专设账户。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和私分,接受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督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财务管理 建立经济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9]10号)要求,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行购买缴费票据,所有票据由财务处统管,继续教育学院向学院财务处领用和核销票据,并定期报送各部门对外开展各类继续教育的收入及分成情况。各部门对外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应统一向继续教育学院领用票据,票据使用完后要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票据存根归还手续,票据记账联由各部门作为记账依据。
第八章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继续教育创收收入均纳入继续教育专设账户,其创收分成由财务处按照以下分成比例划拨到各部门。
(一)由部门自主承办的:
成人学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自学助考等)经费收入,除去支付联合办学单位(依据协议)费用(包括代收费)后,剩余部分划拨给承办部门70%,继续教育账户留30%。
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等经费收入,除去支付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包括代收费)等后,剩余部分划拨给承办部门70%,继续教育账户留30%。
在校外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等经费收入,除去支付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包括代收费)等后,剩余部分划拨给承办部门85%,继续教育账户留15%。
对于特殊项目的分成,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党委会批准确定。
未被包含的其他情况按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院主办或联系,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或协办的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与承办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承担具体任务协商分成。
第九章 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经济责任目标为学院各类继续教育收入总和和继续教育学院自营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各系(院)继续教育收入均纳入部门继续教育创收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奖励经费从学院继续教育创收中支付。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展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院收回全部办学收入,并将追究办学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如遇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所发文件有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