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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29 17:50:19 人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办法,是督促学生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或经批准的其它考核方式),考核方式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进行规定。

第四条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广度适当,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成果,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试卷标题为:淄博职业学院****---****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不要做任何简写。标题下方注明:使用层次、专业班级、命题教师、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分钟)。

第七条题目类型及难度

1、题型Ⅰ:考试课题型,均为客观题。试题按类型分为A型题(最佳选择题):包括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摘要型最佳选择题)、A3型题(组合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配伍选择题);X型题(多项选择题)。

2、题型Ⅱ:考试课与考查课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简述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等。

考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也可另拟题目类型,特殊类型的考试经批准后另行命题。

3、试题难度:基本题目占60%,难度适中的占20%,难度较大的占10%,难度大的占10%。

第八条每门课程命制AB两套试卷,教务科研处指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A卷与B卷的重复率(按分值计算)不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课程标准,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三章试卷的审核、印刷、保管

第九条命题教师命题结束后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师命题审查批准单》,分别由教育教学部和系(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科研处审核。

第十条试题的打印、印刷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一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淄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每次考试前,教务科研处和各系(院)要指定专人印制、保管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三条凡考试课程试卷,按学院要求的格式统一进行整理,报系(院)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方可处理。

第四章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及不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系(院)审核,以系(院)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务科研处审定,各系(院)于考试前三天内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五章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平时测验由系(院)组织任课教师按照授课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期末考试、补考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各系(院)要在考试前一周通知到每个学生。

第十九条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条考生答题时所需草稿纸,由学院(教务科研处)统一提供。

第二十一条每个教室一般安排 30名左右或一个自然班的考生。考生人数在40名以下的教室,每个教室配备2名监考教师,40名以上的每增加1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系(院)和教务科研处统筹安排。

第六章学生考试违纪处罚

第二十二条系(院)、教务科研处和团委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系(院)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作弊: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给接受者;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6、考场内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务科研处于24 小时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考试作弊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考试作弊一次的学生,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发放;

4、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教务科研处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免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的程序是:学生填写免考、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同意,并由系(院)主任审核签字后,以系(院)为单位报送教务科研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十条缓考学生名单由各系(院)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

第三十一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二次补考时间安排在毕业生班的最后一学期 (毕业学期)进行,第二次为补考不及格和旷考者的补考。第二次补考不及格和旷考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结业证书。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三条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教务科研处批准,参加第二次补考(毕业前补考)。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须端正学习态度,写出书面认识并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系(院)主任认可方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补考,须按规定到教务科研处办理补考手续,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章试卷批阅、考试成绩的评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试卷批阅要求

1、用红色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批改;

2、要有题首得分(小分以得分或失分计算,计算形式要统一);

3、总分合计要准确(总分与各题首得分总和相一致,并与考试成绩单一致);

4、凡卷面分数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

5、认真客观地填写试卷分析表。

第三十六条考试成绩的确定

1、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考勤扣分三部分组成。

2、大专班考试课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中专班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占50%;考试模式改革课程按审批的办法计算成绩。

3、平时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周课时4节以上(含4节)的课程每学期平时测验应不少于4次,3节以下(含3节)的不少于2次。

4、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一次,在该课程总分(综合成绩)中扣除0.5分;每旷课一节,扣除1分。

第三十七条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试行学分制专业班级,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应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报送班级所在系(院),系(院)初审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系(院)所属班级的成绩汇总报送教务科研处。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确需改动应由阅卷教师提出,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系(院)主任和教务科研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更改成绩。

第九章

第四十条试行学分制的班级,其考试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悖者,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山东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的管理,按省教育厅高教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来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淄博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2、教师监考职责

3、监考员、包场员和巡视员职责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淄博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二十分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考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二、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变动座位。并将本人的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三、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和草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可带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已带入的违规物品,应在正式开考前放到教室的讲台上。

四、考生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卷。

五、考生未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话。

六、考生答卷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讲话、交头接耳,对试卷有疑问或试卷印刷不清楚时可举手后询问监考老师。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放,等候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在考试期间,监考教师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按《淄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章处理。

2

淄博职业学院教师监考职责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内容,教师的监考是执行教学任务,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为了规范监考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职责。

一、监考教师必须忠于职守,对监考工作严肃认真、积极负责,做好考场检查和监督,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对学生既要热情又要严格。

二、监考教师要提前15分钟到考场,将监考教师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XXX”写在黑板上。开考前要检查学生的有关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调整并检查学生座次。向学生宣读《淄博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按时分发试卷。

三、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考场。要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在考场吸烟,不得聊天、阅读报刊书籍和兼作其他工作。

四、监考教师要履行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作弊动机的学生要立即警告,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者,按作弊论处。发现有替考、夹(携)带小抄、未经允许带书或笔记、互换答卷、传递答案、偷看书籍、偷看笔记或他人试卷等现象,要立即指明其作弊行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五、监考教师可以解释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必须要改正的地方,但不得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

六、监考教师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答题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示考生;终止时间到,要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拖延考试时间。

八、监考教师要负责收取和整理好学生的考卷,清点无误后按规定装好,交评卷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

九、监考教师不负责任、监考不严、暗示答案、庇护放任、怂恿学生作弊者,按《淄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3

淄博职业学院巡视员、包场员、考务组人员工作职责

一、学院巡视员岗位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所有校区的考试情况。

1、每位巡视员每天所有校区至少巡视两遍;

2、处理考试过程中各校区巡视员无权或无力处理的突发事件;

3、重点检查各校区巡视员、楼层包场员、考务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各校区巡视员岗位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本校区的考试情况。

1、校区内巡视员合理分工,每场次要到所有考场至少巡查两遍;

2、协调处理本校区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巡视组反映协助解决。

3、坚守工作岗位,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考试结束后,要逐个对考场进行检查。

4、重点检查校区内包场员、考务组人员和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三、包场员岗位职责:

1、包场员应在规定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考务室,与考务人员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2、包场员应在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内与监考教师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3、包场员全面负责所包考场的考场秩序,考试期间不得离开包场区域;督促楼层卫生的清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4、包场区域监考教师对考试情况有疑问时由包场员进行协调解释;

5、及时处理监考和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分校区巡视组反映并协助解决。

6、考试结束包场员负责检查试卷,无误后交考务组。

7、检查所包考场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考务组人员岗位职责:

1、做好全面的考前准备工作,负责实施考试过程中的考务工作。

2、负责安排考场,选调监考和工作人员,编写考试工作手册。

3、根据分工必须提前30分钟以上到达各个校区的考务室作好试卷的分发,准时与包场员进行试卷交接;

4、对监考教师发生意外不能继续监考者应能够及时、妥善安排机动教师进行监考;

5、准时发布考试信号;

6、负责考点内宣传栏、曝光台、举报箱等宣传设施的设计和布置;负责设计、抄写、张贴考点考场及有关设施的分布示意图;

7、对学生考试违纪、监考教师出现的监考事故等作好汇总、记录和处理,并及时公示,重大事故及时向校区巡视组、学院巡视组反映,协助解决;

8、所有考试结束后,与系(院)及时做好试卷的交接工作,以便教师批阅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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