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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7-14 09:40:55 人气: 

淄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我院教师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动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淄博职业学院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淄博职业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二)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部门。是学院科技成果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所属部门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二章 实施与转化管理

第七条 学院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切实保障学院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应主动向学院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学院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报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登记。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再转让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合同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九条 科技成果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时,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应在学院办公平台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处理:

(一)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二)接到异议后应中止转化,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将继续予以公示;对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的,转化中止。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入合同审批阶段,按照《淄博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三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与成果相关技术资料,须经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学院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时,按照如下办法执行。

(一)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设为科研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合同交易价格计算,具体分配比例按下表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一览表

合同交易价格(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学院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

≤10

6%

94%

10-20(含20万元)

5%

95%

20-50(含50万元)

4%

96%

>50

3%(2万元封顶)

97%

(二)学院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企业,学院所占股份不低于20%,学院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十六条 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应先扣除学院收益后,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该从作价投资中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学院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五)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奖励。

第十七条 联合开发的科研项目收益分配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收益在项目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或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从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所有收益和荣誉,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学院职务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未经学院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五)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七)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其他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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