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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高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7-01 14:16:45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根据地方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4000元/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院、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淄博市教育局分配给学院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并纳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学生处牵头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淄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学院根据淄博市教育局分配的计划指标,按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系(院)。

3.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安排,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评选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学院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系(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本系(院)师生监督。

4.各系(院)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本系(院)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核,学生处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研究决定,上报淄博市教育局审批。学院按照淄博市教育局批复的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

6.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受资助者沉迷网络、奢侈消费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受助人当年及今后各年度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人当年领取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应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学校、系(院)应组织、引导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对不服从系(院)安排及管理的受助学生,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次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学生处将建立国家助学金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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