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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7-01 15:31:19 人气: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3〕6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院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部)提出申请,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班级按照10%的比例组织评议推荐,推荐名单须在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系(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并审核后,报学生处进一步复审,并报学院审批。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为每位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分别办理银行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财政资金到位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制度要求,按学期把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或校园卡)中。

第六条下列情况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中途退学或开除学籍,自退学、开除学籍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因故休学,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在校期间入伍的,入伍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在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助学金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机构建立国家助学金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学院积极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中职学生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中职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2)1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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