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的公务接待行为。包括学院接待、部门接待和国际学院的涉外交流接待。
第三条 接待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界定的国内公务活动,国际友好学校来访,兄弟院校团组来访,知名专家学者来访,合作企业来访,学院领导邀请人员来访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谁主办、谁负责”。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需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来访时间、行程、来访人员等。学院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由学院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所有公务接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按要求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安排师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插彩旗,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住宿,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用一般由来宾自行结账处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用餐按照规定标准以自助餐或自行用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接待陪餐人数、用餐、用酒等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学院公务接待优先安排在内部食堂或定点协议酒店,要加强内部食堂管理,降低成本,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确保接待费只减不增。要加强执行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学院整体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餐厅结算单据)及菜单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校外接待一律要求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等。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接待场所、接待标准根据上级接待规定和学校实际做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结算报销。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经财务处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在规定的范围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对内部接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干部违规的取消其本人及所在部门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处每年对内部接待工作进行审计,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7日公布的《淄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淄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存根)
来访单位、人数,人员姓名、职务等 | |||||
来访活动内容、 时间、地点等 | |||||
主办部门 及陪同人员名单 | |||||
就餐人数 | 就餐地点、时间 | | 就餐标准 | ||
部 门 负责人签字 | |||||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
备 注 |
说明:1.部门接待在校内食堂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外接待由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批。2.学院公务接待由主办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办公室登记。校外接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淄博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存根)
来访单位、人数,人员姓名、职务等 | |||||
来访活动内容、 时间、地点等 | |||||
主办部门 及陪同人员名单 | |||||
就餐人数 | 就餐地点、时间 | | 就餐标准 | ||
部 门 负责人签字 | |||||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
备 注 |
说明:说明:1.部门接待在校内食堂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外接待由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批。2.学院公务接待由主办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办公室登记。校外接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