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奖学金是依据《淄博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学院出资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留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五专中专段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8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内位于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先进班集体可以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各系院自行调整,但增减比例数持平,总比例数不变。
(二)各班级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系院审核的方式,确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
(三)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班级组织评定,各班成立由导师、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不少于七人的考评小组,负责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议和核查工作。
(四)公示审批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并在本系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
第三章 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我院留学一年及以上,在学习、文体活动、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来院留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5月上旬启动评审工作,6月10日之前完成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定等次、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留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来院留学生总数的2%、5%、10%评选,每人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评选年度内没有申请过休学。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6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参加并通过HSK四级及以上考试。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向国际学院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参与文艺、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等的证明及获奖证书。
(二)审核。国际学院在收到学生申报材料后,由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确定推荐来院留学生奖学金候选人。
(三)公示审批
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国际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学院同意,由国际学院制定奖学金发放表,财务处统一发放,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审。
(一)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学习标兵奖学金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
(二)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最低学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查课良好以上(含良好)。学习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经教务处同意申请缓考者,按缓考成绩计算。
(三)评审要求
1.学习标兵奖学金按照同级同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由系院从高分到低分列出本专业学生的学习名次(分数相同时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列名次),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2.获奖学生名单在本系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经学院批准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3.同一学年内,获得学习标兵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在校生代表学院参加国际性和全国、省组织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不包括学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具体获奖项目认定,以年终教务处对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认定结果为准),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申报条件、奖励标准是:
(一)参加国际性的各类技能竞赛,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二)参加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及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2000、1000、600元。
(三)参加省教育厅、科技厅及团省委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及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5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二、三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500元。
第十六条 在校生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其申报条件、奖励标准是:
(一)参加全国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或第一名)、二(或第二、三名)、三(或第四、五、六名)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或第一名)、二(或第二、三名)、三(或第四、五、六名)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
(二)参加省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学生个人获得一(或第一名)、二(或第二、三名)、三(或第四、五、六名)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500元;团队集体获得一(或第一名)、二(或第二、三名)、三(或第四、五、六名)等奖,按参赛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500元。
第十七条 团体项目的奖励,国家级比赛每项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10000元、6000元;省级比赛每项团体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6000元、5000元。
第十八条 学生的模范行为为社会或学院做出重要贡献,经学院研究批准,奖励500-2000元。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每年11月20日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向其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系院审查、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名单报学生处,并提交学习成绩、参赛通知、学院批准参赛文件、获奖证书或相应证明材料等(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材料由教务处统一提供);经认定小组认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院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院要严格按照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系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系院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三条 申报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