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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院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以及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开展辅导员与班主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学院教师和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职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导师类型
第三条 根据导师工作实际,将导师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兼职导师依据指导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班级导师和社团导师两种类型。
1.专职导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日常学生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2.兼职导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的兼职学生工作人员。
(1)班级导师是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教师。
(2)社团导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指导教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职导师的工作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与学生谈话制度,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不断加强品行引领,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统筹协调网上、网下思想教育工作。
2.党团和班级建设。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做好班委、团支部干部的选配、考察工作,经常参加班委、团支部会议,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
3.日常事务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评先树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工作;定期走访贫困生家庭,为学生排忧解难;经常深入学生教室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指导教室和宿舍文化建设;组织好入学教育、军训、运动会以及毕业生离校等活动;做好学生的重修、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相关工作。
4.班风建设。坚持班级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1次班委会,每月至少召开2次班会;及时对学生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讲评、讨论、解决,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培养班级荣誉感和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树立正气;带领学生积极参加优良班集体创建活动。
5.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认知与调适能力。
6.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学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正确分析自己的职业倾向,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7.文体活动指导。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8.安全稳定工作。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学生的安全与稳定。
9.积极参加导师工作例会,定期向系院汇报班级工作情况,并完成各系院及学生处、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班级导师的工作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与学生谈话制度,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不断加强品行引领,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统筹协调网上、网下思想教育工作。
2.党团和班级建设。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做好班委、团支部干部的选配、考察工作,经常参加班委、团支部会议,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
3.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先树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工作;定期走访贫困生家庭,为学生排忧解难;经常深入学生教室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指导教室和宿舍文化建设;组织好入学教育、军训、运动会以及毕业生离校等活动;负责做好学生的重修、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相关工作。
4.班风建设。坚持班级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1次班委会,每月至少召开2次班会;每周除了正常上课时间以外,累计至少有1天的坐班时间,集中对学生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讲评、讨论、解决,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培养班级荣誉感和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树立正气;带领学生积极参加优良班集体创建活动。
5.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勤奋好学的良好习惯;开展学习方法交流,指导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6.学习与就业指导。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与学的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教学秘书联系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成长规划;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自己的职业倾向,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7.科技文化活动指导。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8.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认知与调适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9.积极参加导师工作例会,定期向系院汇报班级工作情况,并完成各系院及学生处、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社团导师的工作职责
1.社团建设和管理指导。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做好发展规划,培养、推荐思想过硬、素质全面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2.社团活动指导。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质量和效果,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每学期开展12课时以上的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不少于2次的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社团活动。
3.社团思想指导。在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领社团成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4.社团经费监管。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情况,督促学生社团定期向社团指导部门、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全体成员公示、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5.《学生社会实践手册》填写指导。指导社团成员如实填写《学生社会实践手册》(校内社团活动),并根据参与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
6.每学期初制定社团指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向社团指导部门提交社团指导工作量汇总表;聘期结束前向社团指导部门提交社团指导工作总结;并完成各系院及学生处、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专职导师任职条件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备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班级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第九条 社团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
3.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或一技之长,能够给予学生专业指导和帮助。
4.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5.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五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条 导师的配备
1.专职导师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导师岗位,指导学生不足200人的由系院安排其他工作。专职导师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2.班级导师
(1)当专职导师配备未达到1:200的比例时,以班级为单位配备班级导师。五专中专阶段的班级,原则上只配备班级导师。
(2)班级导师可从热心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专业课教师中选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文素养课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
(3)班级导师任期为一般为3年,原则上应带满1届学生,每名班级导师一般负责1—2个班级工作。
3.社团导师
(1)社团导师必须从学院教职工中选聘。导师聘任前须经公开竞聘程序,由社团指导部门组织选聘、团委审核、学院聘任。
(2)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导师,每名导师最多指导2个社团。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酌情增加社团导师人数。每年,各社团拟聘任导师岗位数,由社团指导部门建议,团委审核,报学院批准。
(3)社团导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请导师,导师选择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社团指导部门初审,团委审核,学院批准、聘用。社团导师聘期为1年,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可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社团指导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团委汇报,做好备案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的管理
学生处负责专职导师、班级导师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团委负责社团导师的宏观管理、指导,各系院、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导师具体的日常管理、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专职导师的考核
专职导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
1.考核组织
专职导师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指导各系院落实专职导师考核工作。各系院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系院专职导师考核的相关工作。系院考核小组成员由系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专职导师考核每学年进行1次,一般在7月上旬进行,各系院要将专职导师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师德状况等;能,主要考核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勤,主要考核工作状态、工作作风、工作投入情况等;绩,主要考核工作表现、教育管理成果、工作研究成果等;廉,主要考核党风廉政情况等。
3.考核方式
(1)自我评价:占10%。专职导师对照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对本人1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包括相关工作记录、工作成果、学生工作方面的科研成果、个人及所带学生的奖惩材料报所在系院考核小组(以上材料作为民主测评的参考资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学生测评:占40%。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在专职导师所带年级、班级的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要组织专职导师所带学生的60%以上(如学生人数不足100人须100%)的学生参加测评工作。
(3)系院测评:占50%。各系院根据各自实际,结合班级量化成绩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测评。
4. 考核结果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根据考核成绩,各系院按照不超过本系院专职导师和班级导师总数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50%的比例确定良好等次,25%的比例确定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各系院要将专职导师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2)专职导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A.经常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B.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的。
C.因瞒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纪事件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D.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E.学生评议满意度达不到50%的。
第十三条 班级导师的考核
1.班级导师的考核工作于每学年末进行,由学生处牵头,各系院负责具体实施。
2.考核采取自我评价、班级学生测评、系院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可参照专职导师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成绩,各系院按照不超过本系院班级导师和专职导师总数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50%的比例确定良好等次,25%的比例确定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3.班级导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的。
(2)因瞒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纪事件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2)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4)学生评议满意度达不到50%的。
4.各系院将班级导师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导师的考核
1.考核组织
社团导师的考核工作由团委牵头,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各社团指导部门落实社团导师考核工作。各系院考核小组成员由团总支书记、社团导师代表、社团会员代表组成,处室考核小组成员由团委相关人员、社团导师代表、社团会员代表组成。社团导师考核每学年进行1次,各社团指导部门将社团导师考核结果报团委备案。
2.考核方式
(1)系院社团导师的考核成绩由所指导社团的年度考核成绩(占30%)、社团导师工作量完成情况(占30%)、所指导社团学生满意度(占20%)、系院团总支对社团指导老师的评价成绩(占20%)4部分进行考核。
(2)处室社团导师考核成绩由所指导社团的年度考核成绩(占40%)、社团导师工作量完成情况(占30%)、所指导社团的学生满意度(占30%)3部分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根据考核成绩,全院社团导师总数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50%的比例确定良好等次,25%的比例确定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各社团指导部门要将社团导师考核结果报团委备案。
(2)社团导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A.社团导师没有履行工作职责。
B.学生社团对导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C.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每学期的工作量。
D.社团导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
第七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导师的待遇
1.专职导师
(1)专职导师职称评聘按照《淄博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评审,逐步实现职称评聘标准、指标、评审单列。根据专职导师学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在职称评定工作量化赋分时给予加分:满1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2分、1.8分、1.6分;不合格者不加分。满1学期加分相应减半。
(2)专职导师根据实际表现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岗位待遇。根据实际表现和工作年限,可享受学院内部相应的科室副职、科室正职、中层副职岗位待遇。被学院聘为专职导师即享受科室副职岗位待遇;连续享受科室副职岗位待遇工作6年或累计享受科室副职岗位待遇工作9年,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连续4年考核优秀者,可享受科室正职岗位待遇;连续享受科室正职岗位待遇工作9年或累计享受科室正职岗位待遇工作12年,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连续6年考核优秀者,可享受中层副职岗位待遇。
(3)专职导师的岗位津贴纳入学院绩效工资统筹考虑,确保专职导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专职导师管理学生超过200人的,可参照班级导师待遇发放相应的津贴,但最多管理学生不能超过240人。
2.班级导师
(1)班级导师的津贴按每学期带1个班(标准教学班40人)30学时(计酬标准41元/学时)计算;五专中专阶段的班级导师津贴按每学期带1个班(标准教学班40人)36学时计算。低于40人(不含40人)的班级,每减少5人,折算系数降低0.1,最低为0.8;40人(不含40人)以上的班级,每增加5人,折算系数增加0.1,最高折算系数不超过1.4。各系院可根据班级导师考核情况,对发放的津贴进行浮动,但浮动比例不超过20%。
(2)专任教师因完不成基本工作量,通过担任班级导师补足完成的,不计班级导师发津贴;超出基本工作量部分,按班级导师的津贴发放标准计发津贴。
(3)根据班级导师学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在职称评定工作量化赋分时给予加分:满1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2分、1.8分、1.6分;不合格者不加分。满1学期加分相应减半。
2.社团导师
(1)社团导师的津贴按每学期带1个社团10学时计发。
(2)专任教师因完不成基本工作量,通过担任社团导师补足完成的,不计发社团导师津贴;超出基本工作量部分,按社团导师的津贴发放标准计发津贴。
(3)根据社团导师学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在职称评定工作量化赋分时给予加分:满1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分、0.8分、0.6分;不合格者不加分。满1学期加分相应减半。
第十六条 导师的奖惩
1.学院每年组织1次“优秀导师”评选,并予以表彰。
2.导师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享受相应津贴和评定职称加分,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无改进者,应予以调整或解聘。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导师培养与提高
1.将导师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制定导师培养发展规划,建立导师上岗培训、日常培训、职业培训、专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对导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确保导师始终掌握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的主动权。
2.设立专项科研经费,鼓励、支持导师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进行工作研究。
3.有计划地组织导师参加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和支持专职导师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院可按照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淄博职业学院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淄职院政办字[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