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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7-07 08:04:26 人气: 

鼓励和引导全体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展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使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级。国家级、省级比赛每级分为三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二类竞赛,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为三类竞赛。

二、竞赛立项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实施立项管理。

(一)立项原则

1.重点支持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一类技能竞赛和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二类技能竞赛,适度参加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三类技能竞赛。

2.鼓励各系(院)积极组织院级技能竞赛以及省级、国家级竞赛项目的院级选拔赛,以扩大学生的参与面和受益面。

(二)立项流程

1.系(院、部)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和《院级技能竞赛承办申请表》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确定赛项类别以及经费资助等建议意见,报学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3.立项项目公布后新发生的竞赛项目,相关系(院、部)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履行审批程序。

三、竞赛管理

(一)同一立项项目原则上现场决赛参赛队不超过2个,在校内完成后提交决赛的作品(创意、方案等)不超过6项。

(二)各立项项目所在系(院、部)需认真组织系(院、部)选拔赛以确定优秀参赛选手并开展各种形式的集训。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督导落实各立项项目的实施。

(三)各立项项目在竞赛结束一个月内将获奖证书及获奖文件复印件等资料送教务处实训中心存档,部门绩效考核和高水平成果认定不再另行收取材料。

四、经费管理

(一)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一类技能竞赛项目,适当资助不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院级技能竞赛项目,其他项目不予资助。

(二)资助经费包括参赛经费与技能竞赛设备购置经费两部分,资助额度与参赛项目取得的成绩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1.参赛经费资助标准

(1)国家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8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70%,未获奖项目资助50%。

(2)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70%,获得三等奖项目资助60%,未获奖项目不予资助。

(3)参赛经费包括参赛报名费、差旅费、集训期间发生的耗材、集训期间的师生伙食补助等项目。集训期间按教师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30元、学生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0元、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执行。参赛期间教师差旅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教师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执行。

(4)院级技能竞赛承办项目资助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经费和组织竞赛期间发生的耗材等,按竞赛组织方案所列预算经费据实报销。

2.技能竞赛设备购置经费资助标准

技能竞赛设备是指竞赛组委会公布的赛项规程中指定的设备。

(1)国家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80%,获得三等项目资助70%,未获奖项目资助50%。

(2)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等奖项目资助100%,获得二等奖项目资助70%,获得三等项目资助60%,未获奖项目资助50%。

(三)经学院立项的参赛项目不在资助范围的相关费用,可在保证部门人才培养基本运行经费的基础上从本部门相关经费中列支。

五、奖励办法

(一)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不变。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二)对技能竞赛项目的奖励按照《淄博职业学院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立项而自行参加的竞赛项目和以学校为赛区组织的省级、国家级选拔赛成绩不予认定。

(三)教师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奖励,作为其职称晋升、评优树先的依据之一。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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