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推动教学理念和方法的更新,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充分融合,了解企业行业最新技术和前沿信息,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执教能力,以点带面,扩大教师竞赛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认定范围
教师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以提高教师专业基本能力和教学基本能力为目标,设置比赛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的教师竞赛活动。教师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须与教师本人所学专业(研究方向)或从事专业相符。
二、竞赛等级
(一)级别与类别
1.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级。
2.国家级、省级竞赛分为三类。
(1)一类竞赛是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2)二类竞赛是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学业务司局、处室牵头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
(3)三类竞赛是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级一级学会牵头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
3.市级和院级竞赛不设类别。市级竞赛是由市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竞赛,院级竞赛是由学校牵头组织的竞赛。
(二)等级认定
1.教师竞赛获奖等级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设置特等奖的职业技能竞赛,特等奖视作一等奖,一、二、三等奖仍按一、二、三等奖予以认定。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三、竞赛组织
(一)竞赛立项
对教师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立项管理。
1.申报时间:每年度的3-4月。
2.组织申报:
(1)面向全院所有专业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学院统一申报。
(2)各专业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相关系(院、部)填写《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报教务处。
3.评审立项: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确定赛项类别等意见,报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竞赛管理
1.经批准立项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各系(院、部)要组织内部选拔,择优参加。
2.由学院统一申报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学院统一组织选拔,择优推荐参加。
3.同一立项项目每个系(院、部)原则上现场参加决赛的项目不超过2项,在校内完成后提交决赛的作品(创意、方案等)总数不超过6项。
4.立项项目公布后新发生的职业技能竞赛,相关系(院、部)填写《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按审批流程办理。
5.各职业技能竞赛在竞赛结束一个月内将获奖证书及获奖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教务处存档,特殊情况可向教务处申请延期。
6.未经立项审批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在学院年度考核、高水平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时不予认可。
四、参赛经费
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需报名费、参赛费、差旅费等由各系(院、部)从专业人才培养经费中列支。
五、结果使用
(一)高水平成果奖励
教师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1.一类竞赛项目:国家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级一等奖2万,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2.二类竞赛项目:国家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省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3.三类竞赛项目:国家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不奖励。
4.省级三类、市级和院级竞赛项目不奖励。
(二)部门考核与职称赋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本办法未涵盖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予以认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