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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29 17:40:51 人气: 

为加强教师 “双师”素质培养,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主要指校内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

二、实践锻炼方式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集中到行业(企业)等部门进行顶岗锻炼;

2.在校内外产学研基地参加科研与技术推广活动;

3.在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等活动;

4.进行社会调研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实践锻炼要求

1.专任教师每年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新进教师(无实践工作经历或经验),3年内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实践锻炼期间,应遵守实践锻炼部门的职业道德,遵守实践锻炼部门的工作纪律和规程。违反者根据情节,参照《淄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之规定,按教学事故处理;

4.实践锻炼部门评价、鉴定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个学期承担授课任务的资格。

四、组织管理

1.系(院)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系(院)实践锻炼计划,成立系(院)实践锻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方案;

2.教师根据系(院)实践锻炼计划,制定教师本人实践锻炼计划,选择实践锻炼方式,确定实践锻炼目标;

3.系(院)和实践锻炼部门共同对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进行管理、监控,对教师实践锻炼能力提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在实践锻炼结束时出具实践锻炼鉴定意见;

4.系(院)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教师实践锻炼的各种信息和过程资料;

5.学院成立教师实践锻炼督导组,对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随机督导、监控,每学年末对系(院)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五、实践锻炼教师补贴

1.脱产实践锻炼教师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系(院)专任教师的平均水平,其费用由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所在系(院)支付;

2.其他形式的实践锻炼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所在系(院)制定办法并给予一定补贴。

附件:《淄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淄博职业学院教师集中实践锻炼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任教专业

任教课程

联系电话

实践锻炼

时间

--

实践锻炼

形式

实践锻炼

内容

实践锻炼

目标

实践锻炼

目标完成

情况及收获

实践锻炼部门鉴定意见

实践锻炼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教师所在系(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此表一式两份,教师所在部门一份,教务科研处一份存档。

淄博职业学院教师非集中实践锻炼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任教专业

任教课程

联系电话

实践锻炼

时间

--

实践锻炼

形式

实践锻炼

内容

实践锻炼

目标

实践锻炼总结:

实践锻炼部门鉴定意见:

签字(章)

教师所在部门鉴定意见:

签字(章)

此表一式两份,教师所在部门一份,教务科研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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