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是我院教学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学院发展的希望。提高新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学院教学的要求,是我院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按照精心培养、严格要求、合理安排、全面考核、鼓励先进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新教师培养范围、时间
1、见习教师,即新到我院教学岗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教师,即调入学院工作,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
3、从非教学岗位转入教学岗位,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4、新教师培养时间为一年。
二、新教师培养的基本要求
(一)新教师在一年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熟悉教学各环节工作;
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5、参与学生管理,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6、每学期听课(主讲课程及相关课程)2门以上,每门课听课不少于10课时;
7、第二学期举行汇报课一次;
8、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教学工作;
9、实践工作经历或经验者,3年内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
指导教师由系(院)指派。原则上要求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爱岗敬业,工作认真,教学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与新教师的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作为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与新教师一起研究制定新教师培训计划,填写《新教师培养计划书》,一式三份,分别报教务科研处和系(院)备案;
2、安排新教师随堂听课,不少于10课时;
3、指导新教师拟定授课计划和教案;
4、每学期听新教师课至少10课时,评课至少5次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检查新教师教案及听课情况;
6、组织指导新教师汇报课;
7、指导新教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8、每学期对新教师作出书面评价,一式三份,分别报教务科研处和系(院);
9、关心新教师的学习、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新教师培养的基本环节
1、新教师参加岗前各类培训和学习;
2、各系(院)确定指导教师;
3、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
4、各系(院)组织新教师开课前的试讲,并进行讲评指导;
5、新教师随堂听指导教师的课;
6、指导教师随堂听新教师课并点评记录;
7、检查新教师备课、听课情况;
8、组织汇报课;
9、学期和年度新教师考核;
10、考核合格转正。
三、新教师培养的考核管理
新教师培养工作的考核管理,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各系(院)具体负责。
(一)考核管理的内容
1、岗前培训:未参加岗前培训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不合格,必须参加下年度岗前培训。同时培养期限顺延;
2、课堂教学质量评定:新教师不参加教学课堂质量等级评定,不进行课时浮动,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分优(90分以上)、良(80分到90分)、合格(60分到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级别;
3、汇报课评定:由系(院)组织对汇报课进行评定,是否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并指出优点和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4、个人总结;
5、指导教师评价;
6、奖惩情况;
7、各系(院)意见。
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予以定性评价,以上各项如有一项不合格则不予转正。
(二)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指导新教师是教师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之一,是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系(院)要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管理指导,教师要积极做好新教师的培养工作。凡被聘任为指导教师,由系(院)根据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新教师培养的效果对指导教师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作为教师业务评估考核内容之一。如指导教师工作不力则及时撤换。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