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科研 > 规章制度 > 正文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5-29 17:49:55 人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规定各专业必须安排学生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为加强顶岗实习管理,确保顶岗实习取得良好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大力推行工学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要充分认识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与企业建立稳固密切的合作关系,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库,为学生逐一落实实习岗位,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第三条各专业要将顶岗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明确顶岗实习的时间和要求,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时间。对顶岗实习实施课程化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第四条各专业要将岗位培养目标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并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进行生产性实训,使学生在顶岗实习前基本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尽快适应岗位工作。

第五条学生通过顶岗实习,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以增强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顶岗实习实行教务科研处宏观管理、各系(院)、教育教学部负责具体实施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系(院)要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主任(院长)、教育教学部主任、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单位领导及企业指导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系主任(院长)为顶岗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系(院)要在顶岗实习前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实习教学任务及标准、指导教师、成绩考核与评定、学生实习单位及岗位情况汇总等,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实习岗位。顶岗实习工作计划于学生顶岗实习前两周报教务科研处实训中心备案。

第九条顶岗实习要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作为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岗位技能训练工作;学院指导教师协同企业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顶岗实习单位由各系(院)负责落实,也可由学生本人自主联系。属学生本人联系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后实施。所有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均需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应尽可能与所学专业一致。

第十一条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配置学院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对距离淄博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顶岗实习学生,要在实习期间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对淄博市及周边顶岗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到现场指导一次以上。

第十二条实习期间,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指导教师征求实习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顶岗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实习单位纪律时,由实习单位与系(院)协商处理;因严重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者,顶岗实习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顶岗实习与毕业设计重合时,实习期间学院指导教师应与企业指导教师一道,妥善安排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指导、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五条顶岗实习结束后,学院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评定学生成绩并写出实习总结交所在系(院)。系(院)在当年度实习全部结束后写出本系(院)实习年度总结交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教务科研处职责

1.负责建立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2.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3.收集全院顶岗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七条系(院)职责

1.负责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与企业联系,为学生落实顶岗实习岗位,签署实习协议;

2.制订本系(院)顶岗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院)顶岗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4.核算顶岗实习教学经费,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确保实习经费到位。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部职责

1.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和顶岗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岗位等),与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学生实习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3.选派学院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组织对学院指导教师的考核;

4.汇总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及考核表,撰写专业顶岗实习总结,评价顶岗实习效果。

第十九条学院指导教师职责

1.学生顶岗实习之间,召集所指导的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据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完成顶岗实习的课程任务;

2.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至少每半个月要和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一次;

3.主动与企业指导老师或相关领导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

4.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及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1.落实企业指导教师,分配学生顶岗实习岗位;

2.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课程的指导,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职责

1.服从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企业领导和员工;

2.经常保持与学院指导教师的联系,每半个月至少要与学院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

3.通过顶岗实习,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完成顶岗实习工作周记和不少于2000字的顶岗实习报告。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考核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成绩考核评定

1.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如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团结协作、遵守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的70%

2.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企业每一个岗位的表现及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的30%

3.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考核合格者,学院为其颁发由企业和学院共同认定的《工作经历证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督导员督导制度。建立顶岗实习督导员队伍,对顶岗实习进行全过程督导,及时反馈信息,并对各系(院)顶岗实习作出督导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系(院)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行顶岗实习工作月通报制度。教务科研处每月通报一次顶岗实习工作,及时反映和通报顶岗实习工作进展和督察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实行教学事故认定制度。超过10%的学生无顶岗实习岗位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超过20%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超过30%定为Ⅰ级教学事故,将学生顶岗实习岗位保障列入系(院)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七条建立顶岗实习学生岗位落实信息反馈机制。若超过30%的学生没有落实顶岗实习岗位,从当年开始,学院将减少本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1.学院将学生顶岗实习经费划拨至各系(院)或教育教学部,专款用于顶岗实习,不得挪作他用;

2.学院按每年顶岗实习学生数每生10元的标准设立院级专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顶岗实习的调研、督导等,由教务科研处实训中心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院指导教师由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教育教学部、学院顶岗实习督导组共同考核。学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0.1课时//周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到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发生的差旅费用,按《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毕业生顶岗实习岗位汇总表

2.学生顶岗实习周记

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

4.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5.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回执

6.学院指导教师工作记录

7.学生顶岗实习学院指导教师考核表

8.学生顶岗实习学院指导教师考核成绩汇总表

9.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10.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 考试管理规定

热门排行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