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学名师评选有关文件精神,为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名师”,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xml:namespace>
一、评选目的
通过教学名师的选拔,发现和表彰一批师德高尚、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能力强、教学成就突出、职业技能强、教科研成果显著,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影响力的教师,从而带动学院整体师资水平的提高,促进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创新,有较强的钻研精神,业务水平高。团结同志,具有较好的协作精神和教学组织能力。
(二)具有3年以上高职教学经历,有一定企业经历和行业影响力,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讲授基础或专业主要课程2门以上(含2门),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优秀。
(三)近三年内,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技术服务能力强,达到下列标准:
1.教学成果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学院专业核心课程建设负责人;
2)院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
3)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4)主持院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为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前5位);
5)省级及以上品牌、示范或特色专业的参加人(前5位);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前6位);
7)有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专著;或编写工学结合教材、教学辅导书等,且本人是主编或副主编;
8)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科研成果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2004年版)正刊上发表学术性、技术性论文1篇;
2)主持院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或为厅(市)级科研、教研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前5位);或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前6位);
3)获得厅(市)级科研、技术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技术成果奖励(前6位);
4)主持横向项目(技术服务经费1万元以上,由财务处核准出具证明)1项以上(含1项);
5)获国家专利(前5位);
6)在校企合作、科技咨询与服务、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二、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院级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根据评选条件评出3~5人。
(二)院级教学名师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院评审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具备评选条件的院内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一起送交所在系。
2.部门推荐:各系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效果及企业工作经历、技术服务能力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本系的推荐意见并排出名次。
3.学院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成立评委会,负责院级教学名师的评审工作。学院评委会根据选拔条件,对各系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并量化计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名师公示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三、教学名师的奖励与工作职责
(一)获得院级教学名师称号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每年奖励1000元,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名师评选。
(二)院级教学名师工作职责
1.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认真完成学院及本系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2.每学年至少培养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举行一次院级公开示范课,向学院提交一份关于高职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或研究报告。
3.完成评选条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达到相应的质量等级,同时至少取得上述教学成果类、科研成果类两类中的各一条。
四、管理与考核
(一)院级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名师为3年,期满后根据评选条件和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可以连续申报评选。
(二)每年年终对院级教学名师实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发放奖金;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者,取消名师称号,并不得参选下届名师。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名师称号: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未承担授课工作或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评B级以下。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