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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0-11 15:16:45 人气: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淄博职业学院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学生在军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系(院)请假,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全面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复查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资料由教务处汇总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被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凡我院在籍学生,教务处在每学年开学初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对在校生进行学籍学年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籍处理。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照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予注册:

(一)入学复查不合格的新生;

(二)没有缴清费用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三)无正式学籍的插班生、旁听生;

(四)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实行学分制专业班级,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考勤扣分等成绩做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弊、替考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大专体育为选项,按照体育课选项有关规定执行,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根据《淄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可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三条 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按照《淄博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考试作弊一次的学生,毕业证书延迟一年发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办法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升级及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在校大专生一学期有三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经过补考,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重修;中专生一学期有四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经过补考,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试读或重修。

在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已达到留级门数者,一律跟班学习,学年结束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大专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在试读期间,所学课程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试读,由学生所在系(院)行文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在接到留级、试读通知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学号不变,但应参加留入年级的各种活动,按留入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习,须重修75分以下(含75分)的课程。应重修的课程而不重修者,按旷考论处。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转学规定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学院复查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系(院)或其他系(院)的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院)主任推荐,拟转入系(院)主任审核,由学院教务处核查报分管院长审定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书办理转专业;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的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公共课可以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应办理续休手续,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中途不得复学。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班级导师同意,部、系(院)主任审签,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所在系(院)存档;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休学期未满,一般不能提前复学。短期休学已恢复健康者,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且缺课不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续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跟原班级听课,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书面的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休学期间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乱纪证明,以及学生所在系(院)出具的对该生复学后的安置情况说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经学院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适当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院查实,可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违犯,经查实后即予取消学籍。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普通高职、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大专段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一条 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入伍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一)新生应征入伍(高考当年入伍),由学生本人持征兵办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到学院办理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在校大专生应征入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出具学生入伍政审时需要的在校生证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和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提供的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盖章)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请保留学籍的,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学生所在系(院)对该生的安置情况回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将及时给予复学;

(五)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保留入学资格的随次年新生报到入学;保留学籍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完成方式

(一)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并按时返校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也可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由学院邮寄试卷在部队进行考试,但省级统考课、综合实训、毕业答辩(考试)等需在学院进行。选择自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邮寄试卷,学生将试卷寄回后由任课教师阅卷并按照教务处要求报送成绩。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不具备自学和考试条件的,学院按休学规定处理。退役后7个工作日内,持退伍证件到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三)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应与所在系(院)签订《淄博职业学院全日制大专学生应征入伍后完成学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系(院)、教务处、学生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

(一) 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判刑的;

(二) 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一年内不申请复学的。

第三十四条 管理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自学)以及入伍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学生原所在系(院)和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对于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严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一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课堂上请假须经任课老师批准;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辅导员)同意;二周以内由系(院)批准;二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公假、特殊情况请假一律由学生处批准。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三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凡不请假或请假不准而私自离校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系(院)请假,返校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二)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天内(含一天)由领队教师批准,二周以内函告系(院)批准;二周以上函告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第三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4门(含4门)以上者;

(二)留级超过一次者;试读期间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患有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导师同意,部、系(院)主任审核,到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分管院长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凭教务处签发的退学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其档案转回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迁移手续由保卫处凭教务处签发的《学生退学户口迁移通知单》办理。办妥退学手续时即注销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半工半读

第五十七条 半工半读的内涵

半工半读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形式是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办理半工半读的条件

(一)实施半工半读学习制度的系(院),要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实施半工半读学习制度的系(院),要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开展半工半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对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共同组建半工半读工作机构;

(三)半工半读的学生应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满1个学期以上,且年满18周岁。

第五十九条 办理半工半读需要的材料

(一)半工半读申请表;

(二)经学院审定发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学院发布的文件为准,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三)系(院)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半工半读的学生名单;

(五)半工半读的学生与所在系(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六十条 办理半工半读的程序

(一)系(院)申请;

(二)教务处审核;

(三)报学院党委研究。

第六十一条 办理半工半读的时间

半工半读以学期为单位办理,每学期末办理次学期的半工半读手续。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六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全部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提前就业期间的专业技能课、实习课成绩及工作表现分别由学生所在系(院)和用人单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六十六条 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或解除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规定,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肄业

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出具肄业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其他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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