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成绩是衡量教育教学质量和检验学生知识、技能掌握程度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考试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成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适用学生范围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二、适用成绩范围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课程的考核成绩。
三、管理职责
1.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实施学院、系(院)二级管理机制。
2.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成绩的总体管理,包括制定成绩管理规范、程序和标准,检查、监督和指导系(院)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以及学业预警、补考、重修、留级、退学等成绩管理措施的实施。
3.系(院)负责本部门开设课程成绩的评定、录入、报送、审核,受理学生对成绩的查询和异议处理,负责学生成绩单打印以及学业预警、补考、重修、留级、退学等成绩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
四、管理流程
(一)成绩评定
1.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课程考核需要,考试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等计分方式进行计分。
2.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操作及考核、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具体成绩评定细则由各系(院)组织专业教学团队和课程教学团队研究确定。
3.系(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顶岗实习》课程需于学生毕业年度六月中旬前完成成绩评定。
(二)成绩录入与报送
1.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CRP成绩管理系统完成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工作,导出、打印任教课程成绩表报送开课系(院)。
不通过CRP成绩管理系统进行成绩录入的学生成绩(如入伍保留学籍自学的学生、企业订单培养学生、合作办学学校学生等),由系(院)、合作院校填写纸质成绩单,于次学期第二周前将纸质成绩单报送至教务处。
2.补考成绩由系(院)于补考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成绩单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成绩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三)成绩审核
各系(院)组织专业教学团队依据成绩评定标准对课程考核成绩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教务处通过教学检查,对各系(院)成绩录入和报送情况进行复核。
(四)成绩建档
每年6月底前,系(院)导出、打印毕业生成绩总表,交教务处进行汇总后,报学院档案室建档。
(五)成绩查询
系(院)应引导学生于期末考试结束五个工作日后通过学生CRP系统查询成绩。系(院)也可通过CRP成绩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与打印”——“个人成绩查询”查询每个学生的成绩。
(六)成绩变更
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于次学期开学2周内向课程承担系(院、部)提出书面的成绩复核申请,由课程承担系(院、部)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需进行成绩变更的,由系(院、部)组织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系(院)主任(院长)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在成绩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变更。
五、管理措施
(一)学业预警
1.学业预警是指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统计分析学生学期成绩基础上,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和防范措施。
2.对一学期有三门及以上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大专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后两年的学生)和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专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
3.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成绩报送完成后一周内进行。
4.教务处通过成绩管理系统筛选并公布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各系(院)负责将学业预警信息通知学生,指导学生以自学方式在假期期间完成补习,并督促收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补考。
(二)补考
1.补考分为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补考、毕业前清考和毕业后补考。
(1)期末考试补考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和期末考试缓考学生应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期末考试补考仍不合格但尚未达到留级的学生应参加课程的重修。
(2)重修补考安排在次学期末,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院)组织实施。重修补考后不合格但尚未达到留级程度的学生可参加课程的毕业前清考。
(3)毕业前清考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院)组织实施,其中,人文素养课程由教务处在大专、中专学生的第四学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的第八学期末组织实施,专业课由系(院)于毕业学期第十周前组织实施。毕业前清考仍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后补考。
(4)毕业后补考,安排在学生毕业当年9月底前进行,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院)组织实施。
2.缓考学生缓考科目成绩按照正常成绩记录,并注明“缓考”字样;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学生补考科目成绩,合格成绩记为“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不合格成绩记为“不及格”。
3.旷考学生不具备参加补考资格。
(三)重修
1.期末补考不合格或补考缓考的学生需进行重修。
2.重修主要采取学生自学和教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期末考试补考成绩提报后两周内,各系(院)提报重修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发布。
4.重修学生所在系(院)在学院公布重修名单后十五日以内,组织重修学生制定重修计划,并在学生重修过程中给予相应指导。重修学期期末,组织重修学生参加重修补考。《顶岗实习》课程的重修时间为半年,重修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出具成绩证明,经所在系(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录入重修成绩。
(四)留级
1.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1)大专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后两年学生)经过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补考,学年累计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2)中专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经过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补考,学年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3)旷考学生。
2.每年10月份,各系(院)提出学生留级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发布。留级学生所在系(院)在学院公布留级学生名单后十五日内,完成留级学生的班级、宿舍调整、教材征订等相关工作,保障学生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3.留级学生学号不变,按留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全部课程学习与考核。留级学生的学籍纳入留入年级的学籍管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随留入年级办理毕业证书。
4.留级学生应按照留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退学
1.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2)一学年累计旷考三门及以上者。
2.退学学生相关问题参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九章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生毕业前仍有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9日